医美刑事风险系列之「获客线·中」:医美贷、整形贷的刑事风险
「0首付整形」的背后:谁在产业链上「吃牢饭」
开头:想变美,结果欠了一身债,还差点成了「帮凶」
医美行业最深的坑,可能不是水货针,不是无证医生,而是分期。
「0首付」「分期付」「先变美后付款」
——对预算不够的年轻客户来说,这几句话几乎无法拒绝。但在这几个字的背后,可能藏着一条完整的骗贷链条。
更麻烦的是:这条链条上,很多参与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已经站在了犯罪的一边。
这一篇,讲医美获客线里刑责最重的一段。
一、先说清楚:正规分期本身不违法
别误会。正规的消费分期,和买手机分期、买家电分期没有本质区别。
客户有消费意愿,金融机构垫付资金,客户按月还款。这是正常的消费金融。
出问题的,是
「怎么用这个工具」
。
二、第一种:忽悠式分期
客户本来想做一个几千块的项目,咨询师一通操作,签了三四万的合同,然后告诉客户「可以分期,每个月才几百块」。
实际上:实际利率远超宣传,综合成本可能年化30%以上;客户对贷款金额、期数、利率没有真实认知;合同里塞满「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定性怎么看?
这里要客观说一句:单纯的高利率、捆绑收费,如果没有欺诈性话术,认定为诈骗罪是有难度的。
因为诈骗罪的构成需要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客户陷入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如果合同文本清楚、客户签了字、对「借多少钱、分多少期、总共还多少」有实质认知,即便利率高得离谱,也可能更接近民事欺诈,而不是刑事诈骗。
辩护的焦点往往在这里:有没有虚构「足以让客户做出错误决定的核心事实」。
像「不用还」「只是走个流程」「不影响征信」这类话,一旦有,性质就不一样了。
三、第二种:骗贷式分期——这才是重灾区
比忽悠更恶劣的,是主动造假。
典型模式:
机构找到「客户」(有的是自己员工,有的是临时拉来的人)→ 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向分期平台申请贷款 → 平台放款给机构 → 机构和「客户」分钱,贷款挂在「客户」名下。
客户本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被贷款」了。
这条链条上,可能涉及三个罪名:
1.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它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压根没打算还。
2. 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要提示〗 修改前的条文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表述。这意味着:现在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则上要求实际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不是仅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以入罪。这个变化对辩护是有利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门槛提高了。
它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区别是: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这个区别在辩护里非常重要——能证明「本来打算还、有还款意愿」,就可能从「贷款诈骗」往「骗取贷款」上辩,量刑差别很大。
3. 普通诈骗罪
如果资金方不是持牌金融机构,而是其他平台,那适用的是普通诈骗罪。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分期平台自己。 如果平台明知机构在造假骗贷,还配合放款,平台
…作者:刑事律师吕灵兮 |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小书童」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