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亲办案例
9取保候审/释放
6缓刑
4不起诉/撤诉
399办案动态
偷越国边境罪
取保候审
H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件概况 案由: 偷越国(边)境罪 当事人: H某 办案机关: 南充市xx县公安局、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 承办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宁得宇律师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吕灵兮律师 案件焦点: 当事人涉嫌轻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且家庭情况特殊(有年幼子女需抚养),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 二、办案过程 及时介入,了解案情: 2026年5月18日, H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了解到 H某系被朋友以高薪务工为名诱骗至境外,实际工作时间短,未获利,且在案发后有主动逃离并试图返回的行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基于初步了解的案情,宁得宇律师认为 H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2026年6月3日,律师向南充市xx县公安局正式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阐述了其罪名较轻、无社会危险性、家庭情况特殊(女儿刚满一周岁)等理由,并表达了家属愿意提供担保的意愿。紧盯批捕环节,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宁得宇律师迅速跟进。2026年6月19日,律师向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并未简单重复取保申请的理由,而是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依据,引用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等相关条款,系统论证了当事人符合“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宣告缓刑”等多种不予羁押的情形,并再次强调了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在提交书面意见的同时,宁得宇律师与办案检察官保持积极沟通,当面阐述法律意见,强调对 H某采取非羁押措施既不妨碍诉讼,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更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三、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工作,南充市xx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H某作出了 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 H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四、办案心得 抓住黄金救援期,分阶段精准发力:本案的成功在于抓住了刑拘后和审查批捕这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侦查阶段迅速提交取保申请,为后续工作铺垫;审查批捕阶段则提交更有针对性和深度的法律意见,形成合力。在法律文书中,不仅要讲法理(如引用司法解释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也要讲情理(如当事人系被诱骗、家有幼女)。本案中,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法律评价与其“家庭支柱、幼儿需要抚养”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使论证更具说服力。在辩护中,主动援引并阐释该政策,契合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导向,有助于提升意见被采纳的概率。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9号
开设赌场罪
缓刑
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罪 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亮点:成功从主犯争取到从犯,量刑从五年六个月降到三年,并争取到缓刑 焦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赌资逾百万元);从犯认定;缓刑适用条件 【封面语】 当事人孙某涉嫌参与开设赌场,涉案赌资逾百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指控。吕灵兮律师介入后,紧扣案件关键——当事人未参与共谋、未实际出资、仅从事上下分工作、所得干股是奖励、系被雇佣的从犯角色。庭审中,吕灵兮律师通过精准发问,逐一还原各被告人的真实分工和地位,让法庭清晰看到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角色。法院最终采纳从犯认定意见,孙某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从轻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赵某、叶某、赖某共谋后共同出资,在成都市某区民房内摆放翻牌机开设赌场,由案外人张某出面租用民房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号用于收取赌资。孙某(当事人)经赵某介绍到赌场工作,负责现场上下分操作,同时因维护客户关系获得10%-16%的干股分红,但未参与赌场实际投资和经营决策。 赌资由上下分人员通过专用微信号收取,扣除每日工资及赌场开支后转入赵某之妻账户,盈利达到8万元时按照占股比例分红。经资金分析鉴定,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该赌场赌资收入共计119万余元,扣除备用金及开支后剩余盈利约26.6万元。 2024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扣押翻牌机9台及赌资400元。2025年1月10日,孙某因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3月12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办案过程 本案在庭前会议前一周委托。吕灵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孙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多次 与 当事人 沟通 ,了解案情 多次与孙某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告知诉讼权利,讲解法律规定,疏导其焦虑情绪。 ▶ 仔细审阅全案卷宗,梳理分工脉络 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重点分析资金分析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各被告人供述等关键证据,梳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程度,为庭审发问奠定基础。 ▶ 庭审发问还原真实分工 庭审中,吕灵兮律师围绕孙某的实际工作内容、参与决策情况、出资与否等关键事实,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交叉发问,通过同案被告人的当庭陈述,逐一还原了各被告人的真实分工,充分证明孙某不参与共谋、不参与投资决策、仅从事上下分的辅助性工作,系典型的从犯。 ▶ 积极促成退赃 积极引导孙某及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3万元至法院账户,为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奠定基础。 四、办案思路(庭审发问策略与辩护逻辑) 本案辩护成功的核心在于:法庭要通过直接证据之外的细节,还原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角色。吕灵兮律师制定了层次分明的辩护策略: 核心策略一:庭审发问——用同案人的口还原事实 吕灵兮律师在法庭发问阶段,向赵某、叶某、赖某等主犯分别发问,问题…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61号
诈骗罪
取保候审
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X某 涉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 取保候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诈骗罪 结果 :成功为犯罪嫌疑人X某取保候审 亮点 :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争议和犯罪嫌疑人的从宽情节,退赔受害人获得谅解 焦点 :X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范畴;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封面语 : X某涉嫌诈骗罪,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精准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X某,某公司员工。 被 害人 :其所在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办案机关 :某市公安局、某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时间轴 : 2024年7月29日,X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24年8月16日,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4年8月,X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基本事实 :X某被公司控告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是其代收了公司货款后未及时交给公司。公司报警。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X某,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缓解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X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X某本次涉案系因有三万多的货款未及时还给公司,但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直有想要归还的意愿,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公司,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及时还上。律师介入后,积极与公司协商,由家属代为退赔,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司为X某出具谅解书。 3、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 四、办案思路 1、本案定性存在争议:X某本次涉案系因有三万多的货款未及时还给公司,但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直有想要归还的意愿,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公司,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及时还上。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其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实际属于“货款纠纷”,可用民事手段解决。 2、社会矛盾已化解:X某家属已代为退赔,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司也为X某出具了谅解书。因本案发生在X某与公司之间,现主要矛盾已解决,X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3、社会危险性小:X某系受过教育的人员,有固定住所,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有亲属愿意作为保证人。在此前的侦查期间,X某能够积极配合,深刻反思,在会见X某以及与其家属沟通过程中,X某及其家属亦明确表示:如果对其取保候审,一定会继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办案,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绝不会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X某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辩护人深刻体会到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行为定性的重要性。首先,准确认定X某无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是辩护工作的关键。通过仔细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发现X某…
盗窃罪
取保候审
某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某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 取保候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盗窃罪 结果 :成功取保候审 亮点 :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充分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获得谅解,最终取保候审 焦点 :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封面语 :某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精准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为某校高二在读学生,未成年人。 被害人 :失主,遭受一定经济损失。 办案机关 :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区公安局 关键时间轴 : 2024年5月3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在他人诱导下参与盗窃行为 2024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2024年6月14日,辩护人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2024年7月3日,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5月30日左右,该未成年人在他人诱导和软磨硬泡下,参与了一次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包括一瓶酒和一条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侦查,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该未成年人,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缓解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其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该未成年人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退赔谅解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依法沟通:在报捕前通过办案人员积极联系受害人,在派出所协商赔偿达成谅解,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取保。 四、办案思路 1、该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其通过正规渠道入学,本性不坏,本次涉案是初犯、偶犯,是在他人诱导和软磨硬泡下才参与其中,起初还曾拒绝。其对盗窃的财物中的部分现金并不知情,且没有直接实施盗窃的主要财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2、本案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根据该未成年人所在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结合其盗窃财物的价值,以及其对部分财物并不知情等情况,本案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退一步讲,即便达到追诉标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矫治教育,而非一定要上升到刑事案件处理。 3、社会危险性较小:该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其家人已赔偿失主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其有固定住所,有亲属愿意作为保证人,保证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存在妨碍案件侦查或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辩护人深刻体…
诈骗罪
取保候审
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L某 涉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诈骗罪 结果 :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亮点 :精准把握犯罪嫌疑人主观无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关键点,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焦点 :L某是否具有犯罪故意;L某在涉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封面语 :L某涉嫌诈骗罪,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精准辩护,成功助其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L某,某公司普通员工。 被害人 :涉及诈骗行为的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办案机关 :某市某区公安局、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时间轴 : 2024年3月15日,L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某公司 2024年4月11日,L某在公司被抓获归案 2024年4月12日,L某被刑事拘留 2024年5月6日,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4年5月,L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3月,L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某公司,4月11日,因公司涉嫌诈骗犯罪,L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L某被刑事拘留。经核实,L某入职后仅短暂参与公司业务,所经办业务尚未到期兑现,且其对公司业务性质的认知有限。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与L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L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L某无犯罪故意以及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机关依法沟通:在报捕前,吕律师积极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就L某的行为定性、涉案金额等问题提出初步的不批捕意见。详细阐述了L某无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观点,提交了详细的取保申请,力求为L某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办案思路 1、L某主观无犯罪故意:L某通过正规渠道入职,对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一定的审慎调查,没有发现异常。其入职时间短,所经办业务尚未到期兑现,且L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家庭条件优越,无犯罪动机。在会见L某过程中,其表现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的态度,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无犯罪故意。 2、L某社会危害性较小:L某入职时间短,参与公司业务有限,且所经办业务尚未到期兑现,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进一步查实。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L某性格胆小,无暴力倾向,社会危害性较小。 3、无社会危险性:案件主要证据已固定,L某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L某有固定住所,有亲属愿意…
开设赌场罪
缓刑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L某 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 缓刑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开设赌场罪 结果 :L某获缓刑 亮点 :唯一一个在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准确的量刑建议的嫌疑人 焦点 :L某在开设赌场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L某是否具有从犯情节;L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特殊家庭情况 封面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精准量刑,获缓刑,彰显法律人文关怀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犯罪嫌疑人L某,某公司普通员工。 被害人 :无特定被害人,但其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办案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公安局 关键时间轴 :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L某参与赌博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 2023年,L某被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24年6月3日,辩护人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2024年,某县人民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L某在明知万趣娱乐、芒果、365bet、皇冠等软件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为赌博网站的开发提供技术支持,非法获利93187.815元。案发后,L某退赃110000元。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与L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L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L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L某构成从犯以及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吕灵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针对起诉书对L某的指控,吕律师详细阐述了L某构成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观点,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力求为L某争取最有利的起诉决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与公诉人据理力争,是L某成为全案唯一一个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有精准量刑建议的人。最终判缓。 四、办案思路 1、关于L某的地位和作用:开设赌场活动应当包括技术支持、运营管理、资金结算等多个环节,本案中,L某仅参与技术支持中的测试环节,且其所在小组只是众多测试组中的一环,其地位和作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极为次要,可能构成从犯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L某的认罪悔罪态度:L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逃避,主动退赃,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L某认罪态度稳定且及时,依法可适用最宽的从宽幅度。 3、关于L某的特殊家庭情况:L某是家中的…
贪污罪
缓刑
F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结果
F某 涉嫌贪污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贪污罪 结果 :F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亮点 :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缓刑,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焦点 :F某的行为定性,即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金额的认定;F某是否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 封面语 :F某涉嫌贪污罪,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陈曦雨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助其重返正常生活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F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 :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办案机关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 : 2002年,成都某厂申请进入破产同法程序,F某经批准发起成立某公司 2003年5月,法院宣告某厂破产,裁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移交地方政府处置 2006年4月,F某等人办理资产过户登记 2022年9月23日,F某经温江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2023年3月21日,F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23年4月4日,F某被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2023年,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事实 :2002年-2003年某厂破产清算期间,F某与姜某、余某相互伙同,利用清算组接管该厂资产的职务便利,未经批准、合法拍卖交接程序,将原厂国有的宿舍、食堂、医院等非生产经营性资产转移至某公司控制占有,2006年4月办理资产过户登记,经评估,涉案42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在2006年的总价值为15817550元。2022年9月23日,F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办案过程 1、及时与被告人F某沟通案情:吕灵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F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及时向F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两位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F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F某不构成贪污罪以及认定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在侦查阶段,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就F某的行为定性、涉案金额等问题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起诉书对F某的指控,律师详细阐述了本案定性错误、证据存在问题等辩护观点,提交了多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力求为F某争取最有利的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本案定性存在争议:辩护人认为F某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某公司的成立及后期的资产分配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缓刑
D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结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果 :D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亮点 :为犯罪嫌疑人成功争取缓刑,使其能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焦点 :D某的行为定性,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的认定;D某是否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封面语 :在校大学生D某涉嫌多罪名,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争取缓刑,助其重返校园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D某,广州XX科技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被害人 :众多被诈骗的被害人,涉及不同地区和背景。 办案机关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 : 2023年10月-11月,D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 2024年1月19日,D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2024年2月28日,D某家属代其赔偿部分被害人 2024年4月23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D某批准逮捕 2024年6月13日,D某再次被某市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4年11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D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安排下办理银行卡用于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银行账户进账出账金额巨大,涉及多起被害人被诈骗资金。2024年1月19日,D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D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D某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D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D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D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D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认定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在侦查阶段,吕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就D某的行为定性、涉案金额等问题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起诉书对D某的指控,吕律师详细阐述了本案定性错误、证据存在问题等辩护观点,提交了多份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力求为D某争取最有利的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1、关于本案定性:辩护人认为D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和掩隐罪…
敲诈勒索罪
轻判
Z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 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敲诈勒索罪、强迫卖淫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 :Z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亮点 :在面临多重罪名指控的情况下,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将多项重罪指控减轻,使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避免了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焦点 :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封面语 :Z某涉嫌多罪名,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为其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Z某,原系某市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 被害人 :众多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涉及不同地区和背景。 办案机关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关键时间轴 : 2021年1月-2022年8月,何某烯纠集他人形成犯罪团伙,期间Z某后期加入并参与部分犯罪行为 2024年3月19日,Z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4年4月18日,Z某被取保候审 2024年6月3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25日、12月12日,检察院两次变更起诉 2024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Z某明知何某烯等人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2022年8月至次年4月,Z某应何某烯要求着警服开警车佯装对蔡某进行盘问。经鉴定,涉案人员在作案期间收款账户历史交易记录中仅在24小时内有资金转入、交易金额大于600元、对手交易方为个人的交易记录情况,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收款200笔金额共计629,872元;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收款312笔金额共计397,247元。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Z某沟通案情: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Z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耐心倾听其陈述,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缓解其焦虑情绪,并且在后续办案过程中,持续与Z某保持沟通,及时向其反馈案件进展。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罪名和众多事实,吕律师组织所在律所的专业团队进行多次讨论,团队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共同研究辩护策略,为Z某的案件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支持,最终确定了以争取认定Z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仅构成敲诈勒索一罪以及认定其为从犯等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在侦查阶段,吕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了解…
侵犯著作权罪
撤诉
C某、L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吕灵兮律师和詹勇律师、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获撤诉和轻判
一、 案情简述 C某和L某系夫妻。2019年5月,被告人C某在某网站交易平台上向甲(另案处理)购买“XX”网站及该网站上的书籍。购买后被告人C某进运营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提供下载服务,通过支付宝等向客户收取费用,采取按照不同书籍数量收费5元至8元不等的收费模式。运营期间,被告人C某负责网站日常运营、维护网站及书籍收集工作等工作,被告人L某负责客服工作。2019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C某与被告人L某在未取得任何著作权人授权与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站非法发行他人书籍作品2万余本,累计获利10万元。 二、 辩护思路 1、本案定性错误,整体看待C某和L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零售”“侵权复制品”,对其适用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为恰当。 2、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具体违法的销售行为、涉案金额并未查清,C某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本案办案程序明显异常,可能存在选择性司法、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同地域之间的司法也应当尽量实现量刑均衡。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C某可能在上海就已被刑事处理过,其行为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一定要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则其在上海公安做过笔录、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5、C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立功。 6、起诉书对L某的指控并不准确,L某系从犯,且系事中加入,其涉案金额并未查清,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完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举证责任。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无论定性为何罪,其行为最终都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 7、L某较之不起诉的同案犯情节更轻,本案量刑明显失衡,即便最终一定要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三、办案结果 C某和L某在审判阶段找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吕灵兮、钟灵柔律师紧急介入,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搜集大量不起诉案例,撰写书面法律意见和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对L某的起诉,法院对C某判处了更低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号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缓刑
Z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吕灵兮律师辩护获缓刑
Z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辩护获缓刑 一、案情简述 Z某系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主管、股东。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Z某在明知公司话费充值业务被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经审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6.9亿余元,违法所得658万余元。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Z某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 1、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罪 2、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但Z某仅负责技术维护,未参与业务决策与资金结算,作用相对较小。整体看待整个事情的业务流程、工作内容和公司架构,Z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从犯。 3、指控涉案金额为6亿9595万9567元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本案的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对后台数据进行梳理 4、Z某具有多种从宽处理情节: 初犯、偶犯,无前科; 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32.9万余元; 家庭及社区具备监管条件,符合缓刑适用标准。 5、类案检索:提交近三年同类技术型从犯适用缓刑案例,避免“唯金额论”。 三、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 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多次与检查官沟通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最终去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签署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建议,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缓刑且未认定从犯。 审判阶段 庭前积极与法官多次沟通并提交《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和《适用缓刑的类案检索报告》,强调Z某的行为属于从犯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积极协调法院的退赃要求家属退赃进程,取得庭前取保候审的好结果。 四、判决结果 2025年6月30日,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xx刑事判决: 被告人Z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9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典型意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未建议缓刑的不利情形下,吕灵兮律师通过技术地位论证、金额切割、全额退赃、类案对比,成功说服法院宣告缓刑,为同类巨额帮信案件技术型共犯争取缓刑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78号
侵犯著作权罪
撤诉
C某、L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吕灵兮律师和詹勇律师、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获撤诉和轻判
一、 案情简述 C某和L某系夫妻。2019年5月,被告人C某在某网站交易平台上向甲(另案处理)购买“XX”网站及该网站上的书籍。购买后被告人C某进运营该网站,销售电子书籍提供下载服务,通过支付宝等向客户收取费用,采取按照不同书籍数量收费5元至8元不等的收费模式。运营期间,被告人C某负责网站日常运营、维护网站及书籍收集工作等工作,被告人L某负责客服工作。2019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C某与被告人L某在未取得任何著作权人授权与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站非法发行他人书籍作品2万余本,累计获利10万元。 二、 辩护思路 1、本案定性错误,整体看待C某和L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零售”“侵权复制品”,对其适用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更为恰当。 2、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具体违法的销售行为、涉案金额并未查清,C某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本案办案程序明显异常,可能存在选择性司法、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刑法具有谦抑性,不同地域之间的司法也应当尽量实现量刑均衡。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C某可能在上海就已被刑事处理过,其行为可能达不到追诉标准或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一定要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则其在上海公安做过笔录、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 5、C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立功。 6、起诉书对L某的指控并不准确,L某系从犯,且系事中加入,其涉案金额并未查清,公诉机关根本没有完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举证责任。根据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无论定性为何罪,其行为最终都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 7、L某较之不起诉的同案犯情节更轻,本案量刑明显失衡,即便最终一定要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三、办案结果 C某和L某在审判阶段找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吕灵兮、钟灵柔律师紧急介入,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搜集大量不起诉案例,撰写书面法律意见和法官沟通,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对L某的起诉,法院对C某判处了更低的刑期,并适用缓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3号
诈骗罪
轻判
S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詹勇、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案件 罪名、 结果、封面语 罪名: 诈骗罪 结果: 判处S某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封面语: 公诉机关指控S某涉嫌诈骗1477余万元,辩护人仔细研究卷宗指出涉案金额与违法所得指控存疑,会见后指出 S某可能立功等有诸多从宽情节,公诉人量刑情节有遗漏,最终S某获刑七年罚金十五万。 二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S某担任某网络平台“111综合类经纪商”、“366综合类经济商”团队的小组长,对应诈骗金额人民币1477余万元,一年内累计到上述诈骗窝点时间200余天,个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8余万元。 三 、 办案过程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S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S某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部分的指控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Ⅱ、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到,S某可能存在立功的情形。 Ⅲ、辩护人认为,S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羁押期间表现好等多种从宽情节,甚至是“从犯中的从犯”,而公诉人在出具量刑情节时遗漏了“羁押期间表现好的”这一情节,申请法院予以更轻的量刑。 四 、 案件 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 、 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强奸罪
取保候审 · 后未移送审查起诉
Q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后继续沟通,最终该案未移送审查起诉、解除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述 Q某以招生活助理的名义找女朋友,受害人在明知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应聘到岗并与Q某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Q某未向受害人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对方报案。 二、辩护思路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应当正确区分强奸行为与男女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便谎称是“强奸”。因此处理起来应当谨慎对待,尤其对于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査清楚,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然后再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人认为要根据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本案受害人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案件发生背景、二人的聊天记录等有利证据充分论证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争取不批捕。最终,检察机关没有批捕。在检察机关未批捕、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辩护人进一步和侦查机关沟通取证方向、搜集女方案发前的行为证据,指导嫌疑人和受害人沟通、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巩固受害人确实是图财的证据并将上述证据及时提交给侦查人员。 三、办案过程 通过会见了解具体情况后,辩护人抓紧时间整合现有证据,发现证明本案实质上可能属于“交易”未谈拢的情况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强奸,从嫌疑人的角度其认知可能确实是认为对方是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才会一起出差,故攥写书面意见,多次与办案民警、检察官沟通,争取不批捕。在成功不批捕后,辩护人进一步和侦查机关沟通取证方向,指导嫌疑人与对方沟通,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巩固对方确实是图钱的证据,并及时将上述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最终,该案未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取保/释放
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证据不足直接释放
案情简介 Z某帮助Y某公司找到网络贷款公司贷款,因Y某公司所贷得的款项中有50万资金系涉诈资金,账户被冻结。Z某被公安叫到成都问话后,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首先,从主观上看,Z某并不明知深圳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其也不具有审查资金合法性的义务,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其次,从客观上看,Y某的公司存在真实的贷款需求,是其主动找Z某帮忙贷款。深圳贷款公司也是主动找到Z某说可以贷款。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网络房贷公司,Z某有对深圳贷款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已经尽到了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Z某的行为是帮助寻找贷款渠道,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因此,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Z某均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可能无罪。 办案过程 2024年7月20日 接受家属远程委托。 2024年7月22日 拿到委托手续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了解案情。 2024年7月23日电话与承办民警预约当面沟通时间,去派出所交委托手续、与民警沟通并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承办民警拒绝接收《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委托手续后,通过拨打12345和前往四川某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监督申请维权。 2024年8月1日再次邮寄《取保候审申请书》给派出所。 2024年8月2日会见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安抚情绪,接到维权成功的电话时拜托某区人民检察院帮忙转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4年8月9日电话联系某区人民检察院确认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获得检察官的联系方式,电话预约当面沟通的时间。 2024年8月12日前往某区人民检察院交《立案监督申请书》、《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本案的相关意见。 2024年8月15日,Z某因证据不足被直接释放。 办理结果 证据不足直接释放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05号
掩饰隐瞒犯罪
有效辩护
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吕灵兮律师受托会见,获得当事人强烈认可。
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 吕灵兮 一、 【案情简述】 2021年10-11月左右,被告人W某和Y某在工作上有密切交集,W某经常接送Y某上下班;2022年疫情封控,W某发现Y某跑分,进行过阻止。2024年2月5日,Y某主动投案,公安用Y某的电话通知W某前往派出所。 W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 二、 【 承办过程 】 经过会见W某,根据事实与法律,承办律师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Ⅰ 确认委托关系,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了解到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为Y某开滴滴,并获得了车费作为报酬,现在警方怀疑其为Y某转移涉案财务,隐瞒犯罪所得提供了帮助; Ⅱ 当事人不了解Y某具体实施了那些犯罪,只是平日里因为工作顺便接送了Y某及其朋友,目前银行卡除了还贷没有其他流水; Ⅲ当事人希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自我保护; IV需要新的鞋袜,同时需求家属提供银行卡便于所内必要开支。 三、【 承办 结果】 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有强烈意愿委托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但在其家属听取当事人意见及转达事项后,后续再未委托律师。 四、【办案随笔】 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刚好是常见犯罪,并且案件证据链不完整、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是有较大的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不应该放弃任一个可能的事实疑点,要将自己能做的事做到极致,如通过事实、法律层面充分论证当事人轻罪或无罪的可能性,并且充分的与公检机关进行沟通,努力证明当事人确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必要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完成一次评估性会见,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虽然后续当事人家属没有继续委托承办律师,但承办律师仍然在会见中了解到涉案事实的不完全、证据的不完整,从而认定辩护空间巨大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其强烈希望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罪
有效辩护
B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一次会见),吕灵兮律师经过不懈努力,获得当事人认可
一、 【案情简述】 2021年,被告人B某从同学那里了解到**工程,主要业务为给学员讲课,其管理结构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实习业务员;被告人B某所管理组规模为5人,自称认为这就是一份金额行业的工作,一开始并没有多想。2022年9月30日,被告人B某被公安上门抓获,于**派出所留宿一夜,因疫情原因没有拘留,监视居住,后没有及时去某县经侦报告被拘留,移送审查起诉以后被检察院监视举止,后回家;归家3个星期之后被告知签认罪认罚,但由于受到父母阻止没有及时前往,后于4月26日前往**派出所,被拘留。 B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承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 二、 【 承办过程 】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B某,根据事实与法律,承办律师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Ⅰ 确认委托关系,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了解到当事人B某在2021年加入**工程,并取得收入,现在警方让B某签认罪认罚,B某被拘留; Ⅱ 当事人称认为就是一份金额行业的工作,一开始也没有多想; Ⅲ当事人希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当事人能够更好的自我保护; IV当事人在看守所情况良好,同时需求家属提供夏季衣物。 三、【 承办 结果】 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当事人有强烈意愿委托律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但在其家属听取当事人意见及转达事项后,后续暂未委托律师。 四、【办案随笔】 如果被告人所犯之罪刚好是常见犯罪,并且案件证据链不完整、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是有较大的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不应该放弃任一个可能的事实疑点,要将自己能做的事做到极致,如通过事实、法律层面充分论证当事人轻罪或无罪的可能性,并且充分的与公检机关进行沟通,努力证明当事人确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必要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完成一次评估性会见,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虽然后续当事人家属没有继续委托承办律师,但承办律师仍然在会见中了解到涉案事实的不完全、证据的不完整,从而认定辩护空间巨大并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其强烈希望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强奸罪
取保候审
Q某涉嫌强奸罪,吕灵兮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Q某以招生活助理的名义找女朋友,受害人在明知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应聘到岗并与Q某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Q某未向受害人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发生争执,对方报案。 辩护思路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应当正确区分强奸行为与男女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便谎称是“强奸”。因此处理起来应当谨慎对待,尤其对于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的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査清楚,进行全面分析,以判明是否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然后再确定案件的性质。辩护人认为要根据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本案受害人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案件发生背景、二人的聊天记录等有利证据充分论证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争取不批捕。 办案过程 通过会见了解具体情况后,辩护人抓紧时间整合现有证据,发现证明本案实质上可能属于“交易”未谈拢的情况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强奸,从嫌疑人的角度其认知可能确实是认为对方是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才会一起出差,故攥写书面意见,多次与办案民警、检察官沟通,争取不批捕。 办理结果 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
寻衅滋事罪
取保候审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吕灵兮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业主回家拿东西,被保安拦车,试探性的往前开后,保安还是不让开,副驾驶下去拉人的时候,保安钻进车底、爬到车轮下,下车查看时忘记换车开了(自己的车会主动切p当),车往前溜被轮胎压倒受伤,业主发现溜车后马山上车倒车并打了110、120. 辩护思路 整个事情事出有因,当事人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对方存在自陷风险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负主要责任,事发当时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可能达不到立案标准,本案属于邻里纠纷,适用民法、行政法完全可以解决,刑法具有谦抑性,本案不需要上升到刑事处理,不满足逮捕的条件。且当事人的妻子怀孕7个月,一人在家需要照顾,本案存在不批捕的酌情考虑因素。 办案过程 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书面辩护意见,与办案单位联系,确认承办检察官后,第一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并多次沟通。 办理结果 在没有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检察院不予批捕。
寻衅滋事罪
减少指控事实
Z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吕灵兮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减少指控事实。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Z某: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至2011年期间,Z某、T某等人进入Z某1控制下的H建设,部分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多起违法犯罪。 寻衅滋事罪: 2011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Z某2得知W某在H建设承建的人和某工地挖砂,遂电话告知被告人L某。L某向被告人Z某1汇报后,与Z某2纠集被告人C某、F某、Z某、W某1、T某军及H建设民工、某物业保安等二十余人赶到现场,用石头、木棒对挖掘机进行打砸,Z某2、W某1、T某军等人对挖掘机驾驶员被害人X某实施殴打,经认定,挖掘机被损毁部分价值4.**万元。事后Z某1等人未赔偿,由W某支付X某医疗费、挖掘机损失共计5万余元。 聚众斗殴罪: 2016年11月,H建设在某中教师宿合项目进场时遭到某市游某社区村民阻拦。被告人L某向被告人Z某1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施工,同年12月14日,L某和被告人Z某2组织H建设员工、班组长在某项目部开会,L某要求各班组安排人员到项目施工现场强行进场,并对人员进行分工。 次日 8时许,L某、Z某2组织被告人P某、H某1、L某2,L某3、T某军、Z某、G某等H建设员工及班组长、民工共计一百余人到教师宿合施工现场,G某、T某,Z某等人在扎人墙过程中与村民发生推搡,抓扯,打斗。卢养文、Z某2、P某、H某1、L某2、L某3未制止上述暴力行为,并调度人员增援,警察到场后才控制住局势。直到中午进场人员才离开,由L某组织统一聚餐。该次冲突造成F某2等5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事后,G某等人因进场表现积极被表扬。 非法拘禁罪: 2012年2月,被告人Z某1以被告人L某的名义向被害人D某非法放货,后D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Z某1安排L某、被告人Z某2催收。 2012年下半年某晚22时许,L某、Z某2纠集被告人张F某、T某军等人到D某位于某市某区某街**号的某宾馆四楼索取债务,安排Z某、F某、T某军等人在宾馆轮班看守,跟随D某直至第三天上午,后D某借故逃脱。其人身自由被剥夺30余小时。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Z某1决定对S装饰城二楼商铺改造升级,通知商户限期离场,部分商户因补偿费、优先租赁权等未谈妥不愿搬离。被告人L某1、L某向Z某1汇报后决定强行进场打拆。2017年6月18日,L某、被告人Z某2组织H建设员工、班组长在某项目部开会,布置强拆任务,被告人P某、H某1对人员进行分工,被告人L某1、C某等市场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2017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L某,Z某2组织被告人P某、H某1、L某2、L某3、Z某、T某、F某1、G某等公司员工,班组长,民工上百人聚集在S装饰城,Z某2带领H某1,L某3,G某,F某、Z某等秩序组人员强行将在商铺内值守的商户拖出市场,并焊接铁门,设立人墙,阻止商户进入。T某等拆除组人员在市场管理方配合下,对未搬离的二十余家商铺实施打砸、损毁…
伪造金融票证罪
不起诉
Z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嫌疑人Z某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遂将与其共同居住的奶奶存在衣柜中的银行存单(存款金额为2万元)及身份证盗出,并使用其本人及奶奶的身份证将该存单储蓄的2万元取出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后Z某为隐瞒存单上的2万元已被其取走用掉的事实,遂通过网络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制作假存单,并将该假存单交给了其奶奶。2021年2月19日,Z某母亲帮助其奶奶去银行转存该存单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系伪造并报警。 二、办案过程 (一)从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历时九个月 本案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当天嫌疑人即主动自首。辩护人于2月23日接受委托介入后,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可不诉,第一时间提交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和《2021年江苏地区伪造金融票证案不起诉检索报告》,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撤案事宜。虽然最终侦查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全案证据只有88页的情况下,历时9个月才移送也反映出侦查机关的纠结。 (二)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决定不起诉,历时一天 2021年11月10日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案管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后,立刻联系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意见并提交《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和《2021年江苏地区伪造金融票证案不起诉检索报告》。虽然当面沟通时承办人表示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肯定是要起诉的,但在当日下午,其就通知嫌疑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被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委托辩护人介入。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相应的罪名但还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主要有以下理由: 1、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实施了购买伪造票证的行为,但并无破坏金融秩序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2、嫌疑人为哄骗家人而购买伪造的金融票证放回家中,并打算挣到钱后就换回来,目的是自用而不是流通,情节轻微。 3、本案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实际损失,危害不大。 4、案发后,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刑法具有谦抑性,综合本案嫌疑人所有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地步。 同时,辩护人做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在提交辩护意见时一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以增加观点的说服力。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1月18日,检察院在进行简单的听证会后,向嫌疑人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无论哪个阶段的辩护都要重视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应用,尤其是在可能撤案/不起诉/无罪的案件中。在了解案情案情后,辩护人觉得本案情节轻微,有争取撤案/不诉的空间,随即展开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增强了辩护观点的说服力。一般来讲我们的案例检索来源主要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但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要重视12309中国检察网上不起诉决…
寻衅滋事罪
酌定不起诉
C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酌定不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晚至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朋友一同在某酒馆喝酒。期间,陈某酒后无故将酒馆内台灯、酒杯砸毁,并与其朋友以敬酒的方式骚扰舞台上的歌手,后其朋友被工作人员带出酒馆,陈某为其朋友“撑场子”,在酒馆外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动手打人后返回酒馆用酒杯砸了电子屏,造成该电子屏损坏,经鉴定造成损失186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但困惑该案一年前已经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为何又被翻出。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将本案中嫌疑人没有起诉必要的点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并亲自和检察官走访现场,调查取证。后经过听证,该案决定不起诉。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嫌疑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主动归案,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和解并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没有起诉的必要;2、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刑法具有谦抑性,考虑到民生和保护企业家政策,对其不起诉效果更佳。综上意见,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在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要跳出案外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角度,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尤其关注当时的相关政策,必要时需要主动调查取证。
寻衅滋事罪
不予批捕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115号 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在侦查、审查批捕阶段及时介入,通过会见、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围绕“合法委托债权、事出有因并非寻衅滋事”展开系统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李某重获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涉催收行业) 结果:不予批准逮捕 亮点: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即锁定“合法委托债权”这一出罪核心;在“深化扫黑除恶、集中整治催收乱象”的背景下,成功避免了对主管人员一律羁押、一律入罪的惯性处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 焦点:催收合法委托债权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催收非法债务罪;普通从业人员对“打电话催收”是否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的判断。 【封面语】 公司是当年政府招商引资落地的地方,五险一金照缴,客户是各大银行和头部电商平台。李某不过是公司里一个从催收员一路做上来的普通主管——每天的工作,就是按债权方提供的话术、给欠款人打个电话提醒还款。 直到某天,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那些她以为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电话,突然被指为犯罪。在案件被提请批准逮捕的关键节点,吕灵兮律师及时介入,第一时间会见核实其岗位真实内容,紧扣“所催收的系经债权方合法委托、有书面手续的合法债务”这一根本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展开多轮沟通。 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一个上有老下有小、只是靠一份普通工作养家的劳动者而言,这一纸不捕决定,保住的不只是人身自由,更是一个家庭没有被拆散。 二、案情简介 李某,女,案发前系某市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基层催收岗位从业人员。自2017年入职以来,她从催收员做起,历任催收员、副组长、组长、主管,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属于典型的普通打工者。 据辩护人会见了解,该公司系2016年响应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号召、经召集职能机构上会研究后落地注册的企业,主营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合规逾期贷款、信用卡催收服务,服务对象为各大银行及大型电商平台,税款依法缴纳,员工五险一金按月缴付,某市及周边多个县区的分公司亦系响应地方政府招商而设立。李某通过正规招聘渠道应聘入职。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及甲方(债权方)安排,通过电话联系欠款人提醒还款,涉嫌寻衅滋事罪。2026年8月10日,李某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看守所。其任职期间名下仅有两名组长吕某、王某,该二人此前已被办理取保候审。在公司“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整治催收行业乱象”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定性走向与是否羁押,直接关系到李某的人身自由与家庭生计。 三、办案过程(审查批捕阶段的系统辩护) 吕灵兮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围绕…
非法经营罪
缓刑
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吕灵兮、马綪、詹勇、李颜曦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一起涉案金额数十亿元、同案七名被告人、主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特大非法放贷案——作为环节中的普通从业者,陈某某一旦量刑建议落空,面临的很可能是漫长铁窗。 吕灵兮、马綪、詹勇、李颜曦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紧扣陈某某"未掌控资金、仅负责对接与跟单、系从犯"的客观角色,与检察机关展开充分的量刑沟通博弈。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厘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与责任边界,最终促成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采纳缓刑量刑建议。 签下具结书的同日,陈某某即获准取保候审,第一时间回到家人身边。一审判决采纳具结建议,陈某某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的办理,既守住了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底线,也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宽则宽"的制度价值。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案发前系金融资金对接环节的普通从业者。2021 年以来,钱某、袁某等人为牟利,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以超过 36% 的实际年利率长期、多次向不特定单位放贷,并借助票据转让、融资性贸易等名义规避资金走向审查,形成职业放贷链条。全案共七名被告人、涉案金额数十亿元,范围横跨川渝多市。 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某在钱某、袁某与其共同放贷的部分亦负有责任,负责对接放贷业务并参与"跟单"——即保管借款企业的银行 U 盾、公章、证照等以保证资金回笼;其与袁某约定各自业绩收益平分。同案主犯钱某掌控资金、实际控制放贷通道,主犯解某另带团队以融资性贸易通道出借资金。 2024 年 4 月 9 日,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6 日被批准逮捕。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历经多次补充侦查,涉案量级与金额认定反复变化,陈某某长期处于羁押状态。 二、办案过程(审查起诉阶段的系统辩护) 吕灵兮、马綪、詹勇、李颜曦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随即围绕"争取从犯和缓刑"这一核心目标展开工作: ▶ 多次会见,核实客观角色 多次会见陈某某,逐条核对其在放贷链条中的真实工作内容,确认其未参与资金筹集、不掌控放贷账户、不具备决定放贷与否的核心权限,厘清其与袁某、钱某之间的从属关系,为从犯定位固定事实基础。 ▶ 组织团队研判证据,聚焦金额争议 组织团队成员对在案书证、资金流水与专项鉴证报告进行交叉比对,就利息计算口径、贴现费用性质等金额争议反复研讨,形成可支撑量刑协商的辩护意见与对账基础。 ▶ 与检察机关沟通认罪认罚与缓刑量刑建议 在尊重客观事实、不盲目推翻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将"从犯地位+坦白+初犯+退缴违法所得+稳定认罪认罚"的从宽要素系统呈现给承办机关,围绕从犯和缓刑量刑建议展开多轮沟通与确认,最终促成检察机关认定从犯并将缓刑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办案思路(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辩护逻辑) 本案辩护成功的核心,是把争取到从犯情节和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与缓刑量刑建议——牢牢锁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让当事人尽早摆脱…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J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吕灵兮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117号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多人关联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全案由主犯A某统筹组织实施,涵盖破解官网漏洞、恶意投诉、伪造售卖证照、上传虚假资质等完整违法链条。当事人B某因网络兼职不慎涉案,受主犯A某委托,仅提供单纯的PS修图劳务,为其修改XX经营证照文字及印章信息。两个月内累计制作14张证件图片,实际仅收取劳务报酬XX元,获利金额极低。B某接单初期并不知晓业务违法,二次接单时专门核实合规性,在得到A某合法合规的答复后才继续作业。其全程未参与上游谋划、中游分工及下游售假、资质上传等核心违法环节,无主动犯罪故意,仅因法律意识薄弱不慎涉罪。20XX年X月X日,B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时,B某患有重度焦虑症、抑郁症,身体及心理状态不适宜长期羁押,家属委托吕灵兮律师担任辩护人,全力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当事人及家属委托后,吕灵兮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涉案作用、获利情况及主观认知,固定关键从轻情节。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辩护要点,明确当事人系次要从犯、主观恶性极小、获利微薄、初犯偶犯、全额退赃、如实坦白等核心从轻情节。同时重点梳理当事人精神疾病病史、家庭特殊情况,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撰写专业取保候审申请书,多角度论证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无妨害侦查风险,正式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申请,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 三、案件办理结果 经吕灵兮律师专业辩护、充分沟通及提交完整辩护材料,办案机关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具体情况,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B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B某变更强制措施,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顺利解除羁押、回归家庭。本案现阶段无羁押必要,为后续不起诉、轻判缓刑等进一步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网络关联犯罪易被整体追责,普通兼职人员极易被认定为团伙共犯、面临羁押风险。吕灵兮律师精准剥离当事人与主犯的行为边界,区分劳务辅助行为与核心犯罪行为,成功论证当事人从犯地位、无主观犯意、无社会危险性。同时结合当事人精神疾病、初犯、全额退赃、坦白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以专业法理和事实依据打动办案机关,顺利争取取保,有效化解当事人羁押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刑事辩护吕灵兮律师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类刑事案件,当事人系底层辅助人员、兼职参与者,涉案情节轻微的案件; 2、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轻信他人、法律意识薄弱不慎涉案,初犯、偶犯、获利较少的刑事案件; 3、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类、身体类疾病,不适宜看守所羁押,需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4、案…